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日期:2021-10-1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有关要求,继续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切实做好2021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推动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就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钢铁企业2021-2022年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抓住关键的炼铁环节,对焦化、烧结、球团等相关配套设备实施全流程管控,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施范围

实施对象为钢铁冶炼企业。实施时间为20211115日至2022315日。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以下简称“2 26”城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三、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211115日至20211231日,确保完成本地区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

第二阶段:202211日至2022315日,以削减采暖季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原则上各有关地区钢铁企业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粗钢产量的3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制定本省市错峰生产方案,指导各城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各钢铁企业提前谋划、科学组织、有序实施,保障安全生产。202110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报送本省市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方案。202112月起,每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报送上月错峰生产工作进展。

(二)做好分类实施。重点对长流程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环保绩效评级A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错峰生产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BB-CD级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对2021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加大错峰生产比例。企业环保绩效等级以20211010日前评定情况为准。对于吨钢(以粗钢产能计)供热面积大于2平米的钢铁企业,错峰期间最高生产负荷比例按照实际供暖面积需求(以上一年度供暖面积计)与2倍粗钢产能的比值来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三)分解落实任务。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按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鼓励各地借鉴河北武安去产能“赛马机制”方式实施错峰生产,通过经济互补手段分解落实任务,确保设备真停和产量真减。各地可协调本地区企业轮流排产,但轮流排产企业不得超负荷生产,保障错峰生产实施效果。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错峰生产对巩固去产能成果、节能减排、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重大意义,提升钢铁企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掌握钢铁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防止借机炒作,保障钢铁行业平稳运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对错峰生产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通过电量分析、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在线监测、卫星遥感等手段持续跟踪辖区内钢铁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各城市要按月向社会公示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将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纳入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不按证排污、不执行错峰生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错峰生产期间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对工作进度明显滞后、问题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约谈,并向全社会通报。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930

关于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21312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促进我国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化、智能化发展,现就切实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除本区域内没有粗钢冶炼能力的北京、海南、西藏等三省(区、市)外,其余29个地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钢铁企业均在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重点

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重点检查2016年以来各有关中央钢铁企业、有关地区(以下简称“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决策部署,以及完成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相关任务的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退出产能情况。各有关方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取缔“地条钢”的冶炼装备退出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各有关方面钢铁冶炼项目建设、投产运行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产能置换和备案等相关要求。特别是检查已投产或处于热试阶段的钢铁冶炼项目置换产能是否按要求退出的情况。

(三)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历次相关专项检查中发现产能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举报核查情况。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的举报线索核查以及整改情况,特别是反复举报的核查情况。

(五)健全工作体系情况。各有关方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年度工作部署、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等情况。

(六)2021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情况。2021年,各有关方面围绕粗钢产量压减任务开展的相关工作,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进展、成效等。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开展“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21515日前完成。期间,部际联席会议适时组织赴重点地区实地指导。各地区根据自查自纠情况,于530日前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回头看”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二)现场检查阶段。61-7月底,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带队,组成若干个现场检查组,开展实地检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根据各有关方面自查自纠和现场检查情况,部际联席会议就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四、有关工作要求

开展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各有关省(区、市)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抓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

(一)明确职责发挥合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总体方案、督导检查和综合协调。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中央钢铁企业“回头看”检查工作。各有关地区省级政府对本地区“回头看”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由本地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

(二)扎实开展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各有关地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按照“回头看”检查工作的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确保提供材料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强化整改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各有关地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对于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立行立改、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发挥负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坚决禁止新增产能,坚决禁止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部分地区、部分企业盲目扩建粗钢产能的冲动,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

(四)加强督促检查。部际联席会议将采取约谈、实地指导等方式,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社会反响较差的地区进行督导。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将检查结果转交国务院国资委或相应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由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印发核查情况通报,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负面典型案件,部际联席会议将上报国务院。